(资料图)
1、公司法217条是对该法用语的含义作出阐释,公司法中只有第16条用到了实际控制人的字眼,第2、3款中用到实际控制人时均是“或者”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股东已经是控制链的最高一层,那么是没有实际控制人可言的。
2、所以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用语的阐释并无逻辑问题。
3、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5、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6、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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